都匀匀东“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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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匀东“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7日17时44分许,都匀市匀东镇辖区翰林路1km+50m处(栗木寨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运营车辆)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黔安办〔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5月8日,经taptap点点网服务网址批准,成立了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都匀市交通运输局、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总工会、匀东镇人民政府组成的都匀匀东“4·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事故救援情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都匀匀东“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运营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规变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出租车管理服务;汽车租赁;代办机动车上户、转户、登记、年审的服务、出租车车身灯箱广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09月09日,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号灵智英伦国际*栋*单元*层*号。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黔交运管许可黔南字52270******8号,业户名称: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号灵智英伦国际*栋*单元*层,证件有效期:2024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10日,核发机关:都匀市交通运输局。
1.贵JDU****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登记所有人: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号灵智英伦国际*栋*单元*层*号,品牌型号:江淮牌HFC7******8,车辆识别代码:LJ1EFATR********0,发动机号:1R*****9,核定载人:5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1人,注册登记机关: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日期:2024年12月05日,检验有效期:2026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55227000******2,保险终止期:2026年12月4日,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55227000******4(200万),保险终止期:2026年12月4日。经查询,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该车近三年交通违法4起,其中违反禁止标线1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起,拨打手持电话1起,逆向行驶1起。
贵JDU****号小型轿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黔交运管许可黔南字52270******8号,业户名称: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号灵智英伦国际*栋*单元*层,证件有效期:2024年06月10日至2028年06月10日,核发机关:都匀市交通运输局。
2.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陆**,登记住所: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村*组,核定载人:2人(乘坐人需12周岁以下) ,实际载人:1人 ,品牌型号:爱玛牌,整车编码:2062225*******8,使用性质:自用,注册登记日期:2025年10月30日,注册登记机关: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罗*(贵JDU****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男,布依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18,群众,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专职驾驶员,现住址:贵州省都匀市毛尖镇**村*组**号,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70******6,发证核发机关: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8年01月26日,有效期自2024年01月26日至2034年01月26日,有效期限10年,驾驶证状态:正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类别:经营性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效起驶日期:2024年1月26日,有效期限:2034年1月26日。
2.陆**(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26,布依族,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村*组**号,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1.周**,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36,住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碧桂园***号。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总经理职务。
2.金*,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11,住址:都匀市斗篷山路***号。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2026年4月17日16时30分许,罗*驾驶贵JDU****号小型轿车从都匀市黔南医专搭载一名乘客前往高铁站。到达高铁站下客后,罗*在高铁站休息片刻,随后计划返回小围寨**村(驾驶员岳父家)。为在途中继续揽客,罗*驾驶车辆沿旗山大道由高铁站往市区方向行驶。当行至翰林路与旗山大道交叉路口时,罗*右转驶入翰林路,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前往黔南医专附近查看是否有返回市区的乘客。
17时44分许,罗*驾车行至翰林路1km+50m处(栗木寨路段)。此时,陆**驾驶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陆**原本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随后驶出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并开始向左连续变更车道(从左侧第三车道变至左侧第二车道)。罗*当时驾车在左侧第二车道内以约90km/h-92km/h[[1]]的速度行驶(该路段限速为60km/h)。当陆**驾驶电动自行车突然向左变更至左侧第二车道时,罗*虽紧急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距离过近(约4m),车辆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猛烈碰撞。碰撞后,陆**被抛离距车辆约12.5m远,倒地重伤。经到场医护人员现场抢救,确认陆**已无生命体征。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路段为都匀市翰林路1km+50m处(栗木寨路段),城市快速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8车道,单幅车道宽330cm,沥青路面,有交通标线,中央无隔离带。道路限速为60km/h。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GB/T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5万元(详见附件1)。
事发当天天气为晴天,路面干燥。
事故发生后,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7时44分许接警,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未发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
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事故处置,一是迅速管控交通,划定警戒区域,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二是协调120急救人员进入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三是控制肇事驾驶员罗*,并进行现场酒精检测;四是开展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工作。都匀全程汽车服务部在接到民警通知后,迅速派出救援车辆于18时许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车辆拖移等工作,于19时许完成所有事故车辆的施救工作,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陆**进行抢救,但因其伤势过重,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迅速联系死者家属,并指定专人全程陪同安抚,协调善后事宜,4月21日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预付8万元丧葬费,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待公安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商谈后续的相关赔偿事宜。死者遗体于4月30日火化,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不稳定因素。5月21日,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本次事故信息接报畅通,公安、交通、属地人民政府、医疗、救援等单位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及负面舆情。
罗*驾驶贵JDU****号小型轿车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时速约90km/h-92km/h,限速60km/h)行驶,且未能充分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同时,陆**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后,在变更车道前未注意观察,且连续变更多条车道,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双方的上述不安全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26年5月21日,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701**********08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1. 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过错分析
(1)陆**驾驶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后,在变更车道前未注意观察,且连续变更多条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的正常行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九款[[2]]之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其连续变更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4]]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作用相当。
(2)罗*驾驶贵JDU****号小型轿车,行经城市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根据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黔中正司鉴〔2026〕痕鉴字第***号),事发时车速约为90km/h-92km/h,该路段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5]]规定最高车速为60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6]]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作用相当。
2. 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7]]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8]]之规定,认定陆**、罗*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1.酒精、毒品检测:经对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毒品定性分析,结果均为阴性,排除酒驾、毒驾嫌疑[[9]]。
2.死亡原因鉴定:根据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匀)公(司)鉴(尸检)字〔2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者陆**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3.车速鉴定:根据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正司鉴〔2026〕痕迹字第***号《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贵JDU****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0km/h-92km/h。
4.车辆性能鉴定:
(1)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根据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黔中正司鉴〔2026〕痕迹字第***号),该电动自行车行车制动、转向系、行驶系等安全技术状况均正常有效。
(2)贵JDU****号小型轿车,根据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黔中正司鉴〔2026〕痕迹字第***号),该车行车制动、转向系、行驶系等安全技术状况均正常有效。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及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一是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公司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失效,未能通过监控设备有效发现并制止驾驶员罗*的严重超速驾驶行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驾驶风险隐患。二是非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与技能欠缺。陆**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缺乏应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未能有效识别和规避行车风险,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能有效利用动态监控等技术手段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全过程、实时监督管理,对驾驶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失察、失管。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长期存在的超速驾驶等习惯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三是安全教育培训覆盖不全,部分驾驶员长期缺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盲区,未覆盖全部运营车辆及驾驶员。根据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公司应组织驾驶员每月至少参加1次日常教育培训。但经查阅培训记录发现,多辆出租车驾驶员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反映出制度执行存在疏漏,部分驾驶员长期缺乏必要的安全再教育。如:部分车辆驾驶员存在个别月份缺训的情况,反映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存在明显漏洞。四是企业关键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照管理混乱,存在证件来源不合规或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其从2018年左右考取的安全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证件到期后至今未能再持有有效资格证件,虽每年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但均未通过。然而,经查,其名下《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显示有效期为2025年6月2日,与其“未再持有有效证件”“每年考试均未通过”的自述内容严重矛盾。同时,该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金*的相应合格证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也已超过有效期。该公司明知上述证件管理存在异常及过期问题,却未主动安排或督促相关人员依法通过考核重新取证,也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导致企业关键安全管理人员长期在“无有效资格”或“证件来源存疑”的状态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证件过期或无法通过正常考核取得,意味着相关人员未持续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和能力再评价,其安全管理能力和法规掌握程度已无法满足法定要求,直接导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一道关口”失守。企业对此问题放任不管,甚至可能默许或协助以违规手段获取资格证明,暴露出其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极度淡薄、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1.都匀市交通运输局
2.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
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0]]、第二十七条[[11]]、第四十一条[[12]]的规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在“无有效资格”状态下履行管理职责,且自述多次考核未通过,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14]]的规定。建议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5]]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1.都匀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都匀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对报告作出批复后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匀东镇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匀东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对报告作出批复后1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书面检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陆**,系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2.罗*,系贵JDU****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根据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事发时车速约90km/h-92km/h,该路段限速60km/h),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16]]“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由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查处。
1.周**,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识不清,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重视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动态监控工作不重视,长期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7]]、第二十七条[[18]]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十五条[[19]]之规定,建议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20]]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2.金*,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在“无有效资格”状态下长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依法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动态监控失效、驾驶员习惯性超速、安全培训覆盖不全等突出问题失管失察,导致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失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1]]、第二十七条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2]]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对事故调查中查实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市安委办开展约谈,并责成其向所在党组织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都匀匀东“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驾驶员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定要求。企业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长期存在的超速驾驶行为,导致严重超速成为“习惯性违章”,最终酿成事故。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分管安全负责人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均已过期,但公司明知证件失效却未主动重新考核取证,也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关键安全管理人员在“无有效资格”状态下长期履职,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道关口”出现问题,安全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均失去法定能力和专业支撑。
出租车驾驶员罗*在限速60km/h的路段以90km/h-92km/h的速度行驶,严重超过法定限速,反映出其对交通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对超速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非机动车驾驶员陆**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规变道,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进一步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公司虽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执行中存在明显“盲区”和“死角”。多名驾驶员连续数月未按公司规定参加每月一次的日常教育培训,公司未采取任何纠正或停运措施。培训台账与实际严重不符,教育培训沦为“走过场”。直接导致驾驶员对超速、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法治意识和安全素养普遍淡薄,侥幸心理泛滥。
都匀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动态监控失效、培训覆盖不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过期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监管盲区。匀东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面力度不足、针对性不强,导致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事故反映出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在协同发力、精准施策方面仍有不足。
陆**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事故中其因颅脑损伤死亡,充分说明佩戴安全头盔对于减轻事故损害后果具有关键作用。当前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中,尤其是中老年人群,安全意识普遍偏低,亟待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1.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责成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事故车辆运营,组织对所有运营车辆及驾驶员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重点核查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驾驶员违法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参训情况等,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到位。
2.强化动态监控管理。事发单位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值班制度,确保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安排专人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记录、及时处理。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采取停运、约谈、解聘等刚性措施。
3.立即整改管理人员资格证照问题。责成黔南州南方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安排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重新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有效合格证明。
4.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所有驾驶员按规定频次参训,不得遗漏。建立“一人一档”培训台账,实行签到、考核、补训闭环管理。对连续缺训的驾驶员,一律暂停营运资格。
一是都匀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对辖区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动态监控、安全培训、隐患排查、关键管理人员资格证照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将事故及违法情况与企业运力指标、经营权配置挂钩。对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照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证件有效,对过期未补考的,依法责令停止任职。
二是都匀市公安局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聚焦超速、违规变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突出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力。要充分利用电子警察、区间测速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对职业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一是匀东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次事故案例,组织开展“进村(社区)、进户”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重点面向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尤其是中老年人,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常识,强调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不随意变道等基本要求。
二是都匀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企业建立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和事故案例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将典型事故案例作为培训必学内容,增强驾驶员的风险意识和守法自觉。
三是都匀市公安局要会同融媒体中心、街道社区等单位,利用微信公众号、农村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载体,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都匀市公安局要会同匀东镇人民政府,针对翰林路、旗山大道等城市快速路及城乡结合部路段,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道、闯红灯、逆行、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统计表
2.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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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
贵JDU****号小型轿车、贵州JM****号电动自行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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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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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2026年4月17日 |
事故发生地点 |
都匀市翰林路1km+50m处(栗木寨路段)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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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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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
一般事故 |
事故特征 |
碰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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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亡 |
1人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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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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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及抚恤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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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及救济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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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工工资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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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理费用 |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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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费用 |
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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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抢救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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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清理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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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价值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1.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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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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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61.5万元(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元整)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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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伤亡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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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 |
女 |
52270119********26 |
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村*组**号 |
死亡 |
|
[[1]] 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黔中正司鉴[2026]痕鉴字第***号)
[[2]]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九)戴安全头盔。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5]]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没有交通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最高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公路上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9]]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6]***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1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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